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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747X.2013.10.023

广西出现首例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判例

引用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洪,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居住广西钦州市浦北县寨圩镇,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于2012年4月2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张洪在互联网QQ群聊天时得知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容易赚钱,为非法获利,决定通过网络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自2011年3月起,张洪在其位于广西浦北县寨圩镇金平街的自建住宅里,利用计算机通过在互联网论坛、网站发布广告并在淘宝网经营网店吸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买家,再依据买家的要求通过QQ软件,使用QQ网名为"蚂蚁队长""精英之路"等6个Q号与QQ网名为"国帮资源"的梁滨滨(已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等网友联系,通过支付宝网上支付或直接汇款等方式,将大量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户籍信息、银行信用报告、犯罪及在逃记录、宾馆住宿记录、航班乘坐记录、车辆信息、出入境记录等泄露及出售给梁滨滨、刘海锐、陈振辉、罗文波等全国各地的买家.期间,张洪曾向四川的梁滨滨以每份40~ 60元的价格出售个人信用报告100份,并向某通信公司员工刘海锐出售个人信息270份,用于伪造办卡个人信息.截至2012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8000多份,通过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0万余元.

广西、首例、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钦州市、信用报告、非法获取、非法获利、买家、互联网论坛、公安局、出售、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网站发布、网上支付、通过网络、四川、基本情况

TS1;D91

2013-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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