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47X.2013.04.004
封闭回款协议与应收账款质押之比较——兼论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完善
实践中被广泛运用的封闭回款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应收账款担保融资途径,但因为缺乏有效的公示方法,贷款人的优先受偿权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致该协议并不能实现有关主体的预期目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现实需求决定了完善现行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迫切性.将通知付款人(第三债务人)规定为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要件,是完善应收账款质权理论和实现当事人利益均衡的双重需要.
封闭回款协议、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付款人
D923.2;F275(中国法律)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1SJB820009
2013-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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