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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9031.2023.09.007

我国跨境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演进——强制性规定的缘起、笼罩与身退

引用
我国是实行外汇管理制度的国家,为实现有效管理,我国有关法律曾规定,未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的跨境担保合同无效.在早期实践中,司法裁判者多援引法律规避或公共秩序保留,通过排除本应予以适用的域外法,以适用中国法,进而实现前述规定欲使合同无效之目的.2010年,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入法,并作为法律规避或公共秩序保留的有效制度替代,成为司法裁判者处理涉外担保纠纷时的必要手段.近年来,随着国内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并基于人民币走向自由兑换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我国对于跨境担保合同的审批要求不再被认定为影响合同生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该项规定在涉外司法实践中亦不再被认定为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

外汇管理制度、跨境担保、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国际私法

D997.1(国际法)

202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7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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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9031

46-1009/F

2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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