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9031.2022.06.008
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接管权现状及国际经验借鉴
存款保险机构接管权是存款保险发挥风险处置功能的重要权力,对及时处置一般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具有关键意义.我国相关立法与实践在接管启动主体、接管条件设置、接管组织、接管权独立性、接管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尚不完善,限制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接管权的有效运行.为完善存款保险机构接管权制度,结合域外相关经验做法,有必要明确接管启动主体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接管权的法律属性,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专门接管组织地位,设置授权性规定与义务性规定相结合、定性标准与定量标准相结合的接管条件,丰富接管权权力内容,协调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接管权与金融监管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形成运行高效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接管权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金融风险处置功能.
存款保险、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接管权、金融风险处置
D912.28(法学各部门)
202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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