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9031.2022.01.009
论证券发行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 ——兼议信息披露原则与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之融合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为投资者保护理念的具体应用,是证券监管中需要强化和落实的重要一环,其核心目标是督促证券公司更好地履行适当推荐义务,将适当的证券产品推荐给适当的投资者.实践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适用仍存在大量问题,证监会以及各地证监局在适用过程中尚未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罚标准,新《证券法》第88条虽然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当遵循的投资者适当性的三点要求,但其仍属于原则性规范,可操作性不强.借鉴美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经验,遵循适度信息披露与投资者适当性相结合原则,未来应当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对近期出台的科创板、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以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股权众筹等为内容的多层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以准确定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投资者保护功能,在证券监管层面加强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者保护、证券发行、证券监管
D912.28(法学各部门)
2022-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