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9031.2018.08.08
大资管背景下信托公司的信义义务
大资管背景下,对信托公司信义义务的法理基础和性质的认清有助于在司法实践当中更好地运用信义义务,以规范信托公司行为.信托公司无偿对委托人财产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决定了信托公司对委托人所负有的信义义务具有法定性,特别是在大资管取消刚性兑付背景下,信托公司信义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更加明显的监督作用,因此,信义义务的实践性问题亟待理清.信托公司信义义务的内容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具有较为明确的表现形式,同时违反忠诚义务所带来的潜在收益远远大于违反勤勉义务所带来的收益,司法实践中较为判断,因此忠实义务成为信义义务的核心.勤勉义务的违反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境进行分析,具有主观性,由于行为的隐蔽性,投资者很难去举证调查受托人是否履行勤勉义务,目前而言勤勉义务只是一个警告,没有强制执行力,在法律规范当中没有明确的表现形式.针对这些问题,信义义务对信托公司的规范作用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解释和信义义务任意性规则的性质来完善信义义务在法律规范当中的抽象性,使其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智慧银行、智能投顾、智慧保险
DF438.2(经济法、财政法)
2018-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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