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9031.2016.04.08
论民间借贷受害人救济
民间借贷造成的损害往往具有涉及面广、受害人数多、金额巨大等特征。本文在梳理现行法律不足、借鉴境外成功立法例的基础上,认为民间借贷受害人救济应跳出“谁损害,谁赔偿”的传统损害赔偿模式,充分发挥国家制度供给者的作用,构建集放贷人准入的条件与程序、互助保险、高利贷责任追究、股东连带责任、救助基金于一体的受害人救济制度。
放贷人准入、互助保险、高利贷责任、法人人格否认、救助基金
D923(中国法律)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基金项目“民间借贷的规制模式与规制重点”GD13CFX03阶段性成果。
2016-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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