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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9031.2008.06.013

对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与社会管理功能的再批判——对卢爽同学质疑的答疑

引用
保险是否具有社会管理功能,自2003年提出后就争议不断.而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则早就有之,不过不同观点甚少直接交锋.本文借对卢文质疑的答疑机会,解释了为什么要对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别下定义的形式逻辑原理,阐述了保险费是社会主体风险管理的财务成本之一.就整个社会而言,保险费是危险对社会财富纯消费的补偿,所以保险不是金融.而保险公司虽是社会主体,但它是私法人,不可能具有社会管理这一公法人的功能的观点.

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社会管理功能

F840.32(保险)

2008-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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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9031

46-1009/F

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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