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67/j.cnki.1673-9272.2020.05.008
从习惯物权到法定物权 ——新《森林法》背景下的公益林收益权质权
2019年《森林法》修订之前,为满足生态公益林权利人融资需求,多地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并鼓励公益林收益权质押,实践中公益林收益权质押屡见不鲜.但是,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公益林收益权既非应收账款,也非属其他可以出质财产权利,并不符合设立权利质权的客体要件.由于公益林收益权质押这一做法已经在我国诸多地区存在数年,形成了一般人的确信,满足了习惯法构成的基本要件,因此,长期以来公益林收益权质押已经为习惯法所认可,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适用习惯法.根据新《森林法》第48条第3款规定,公益林收益权被确立为以补偿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属于《物权法》规定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范畴.通过新《森林法》修订,公益林收益权质权实现了从习惯物权到法定物权的转变.在通过限制自然资源权利人权利以实现自然资源保护目的的管制性征收中,由此产生的补偿金收益权质押仍然有适用习惯法的空间.
生态公益林、公益林收益权、权利质权、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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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5;D922.63(国民经济管理)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物权问题研究"16YBA376
2020-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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