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存在理由、现实困境及其路径选择——以湖南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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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067/j.cnki.1673-9272.2020.01.007

集体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存在理由、现实困境及其路径选择——以湖南省为例

引用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将小农户与大市场连接的有效形式,它的形成有利于我国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已有的研究着眼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类型、发展现状、基本特征、存在问题及其解决对策等.以湖南省为例,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梳理集体林业的主要新型经营主体的概念,分析各新型经营主体存在的理由是顺应了时代的变化,阐明了各新型经营主体现实中存在的个性问题及其共性问题,共性问题在于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不足、相关林业政策不合理、政府职能跟不上、社会化服务功能发育滞后、经营管理水平粗放以及经营基础设施落后等;指出各新型经营主体共性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对现代经济理论的认识不够、政府部门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转变不彻底和对林业生产经营的特点认识的不足等;探讨完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微观条件,指出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逐步过渡到股份合作制或村组委员会主导型林业合作社组织,最终走向林业合作社组织;最后提出了促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主要对策是:加强理论学习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强化政府服务与监督功能、创新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不断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等.

集体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存在理由、现实困境、路径选择

14

F326.2(中国农业经济)

湖南省林下经济发展省级项目“湖南省林下经济产业发展经营模式构建研究”;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互联网情景下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研究”

2020-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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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3-9272

43-1478/F

14

20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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