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强制立法与《行政强制法》的吻合度分析
林业行政强制制度是我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依法治林及林农合法权益保护.我国的林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木材运输管理、植物检疫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等三个领域创设了16项林业行政强制行为.通过对林业行政强制立法的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得知,除由规章设定的“通知品种权人缴纳滞纳金”这一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以外,我国的15项林业行政强制立法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吻合.《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法》中“有权制止”这一“暧昧的制定法”解释为“暂扣木材”,是一种合理的行政解释裁量,应予尊重;而综观((森林法》的全部规定可以发现,森林公安机关可以成为“暂扣木材”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适格实施主体,这一发现得到了法律实践的验证.
《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强制立法、行政解释裁量、吻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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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D922.1(法学各部门)
国家林业局委托项目:"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文书研究"2013-03-01
2013-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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