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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272.2010.04.019

对重污染企业退出的财税补偿范围的思考

引用
为了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必须逐步分期淘汰重污染企业.但是,当前重污染企业退出必然会面临影响当地就业,造成地方经济压力以及企业投资者不配合等障碍.因此,应该对原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以及搬迁时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进行补偿,对退出企业职工安置、退出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利润损失以及当地财政税收损失进行补偿,以保证重污染企业顺利退出.

重污染企业、退出障碍、财税补偿

4

F205(国民经济管理)

环保部项目2009A023

2010-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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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3-9272

43-1478/F

4

2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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