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官的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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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272.2009.03.017

论检察官的中立性

引用
检察官中立作为司法中立的应有之义,是在世界法冶文明基础上产生的,在一些国家法律和司法制度中都有体现,而且又是与客观义务联系在一起的.我国检察机关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司法机关,应当具有检察官中立理念.但是制度的缺陷和研究的乏力,检察官中立未能在立法和司法中很好体现,由此造成检察官角色的模糊.为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司法公正,应当强化检察官中立性研究,破除认识误区,进而推动立法和司法,给它以应有的地位.

检察官、司法公正、中立、客观义务

3

D916(法学各部门)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项目”论检察官的中立性”XJ200825

2009-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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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3-9272

43-1478/F

3

2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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