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72.2008.01.006
论人本法律观中的人
人本法律观中的"人",不能仅仅理解为人民,应该为一切人.法律主体从部分人到全体人,是人类进步在法律中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我国宪法和法律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决定了我国法律主体必须是一切人.传统观点的谬误,在于把守法的人与罪犯的区别,等同于人与非人的区别.其实,只要是具有生物属性的人,就应该成为我国完法和法律保护的对象.
人、人民、法律主体、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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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国际法)
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05A066
2008-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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