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575.2021.04.005
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以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为视角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对于抽象危险犯应严格恪守立法的规范判断,认定过失的抽象危险犯无可罚性基础、过失的醉驾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需在应然层面以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视角展开,明确推理的逻辑起点是客观行为而非结果,因此首先要考察客观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意义上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层面,论证过程必须贯彻刑法基本立法理念和刑法价值功能,进而认定醉酒驾车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至少为间接故意.而在如何出罪的问题上,有两条路径:其一,行为在客观上没有法益侵害性或者没有法益侵害可能性的,不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二,过失的醉驾行为不构成本罪.
行为无价值二元论;醉酒驾驶;主观罪过;抽象危险;出罪
33
D924.32(中国法律)
湖南省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基地重点项目20WJJDZD01
2022-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3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