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575.2018.01.011
论地方行政执法的程序化
“地方行政执法程序化”是指通过立法形式把各种地方行政执法活动予以规范成为一种预设的、有次序的程序活动,让地方行政执法活动皆能遵循法定的程序规则运行,而这些法定的程序是属于相对合理和适度的法律程序.当前,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一直未能出台,致使行政执法程序化进程不能有效开展.在该情况下,有关行政程序的大量地方性立法为地方行政执法程序化提供了可供遵循的程序基础.但地方性立法存在彼此不平衡、法律效力位阶偏低等问题.应尽快进行全国性行政程序立法,在此基础上完善地方程序法治,为地方行政执法程序化奠定基础,进而促进全国各个方面法治化.
地方、行政执法、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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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1(法学各部门)
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地方行政程序制度研究”12BKS036
2018-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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