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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575.2017.01.011

论自动化行政及其法律规制

引用
囿于自动化行政设备的机械性,自动化行政有着难以克服的固有法律缺陷性,包括甄别行政活动中构成要件事实的能力有限、无法对待处理行政事项所涉法律规范进行法律解释、难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等.除此之外,我国审判实践中对于自动化行政设备的法律性质认识有误,关注于自动化行政设备所具有的“物”之属性,而忽略了其所具有的职权属性,将自动化行政设备致损情形下的公物管理瑕疵责任和行政行为瑕疵或违法责任相混淆,导致行政责任遁入私法,这使得自动化行政面临着合法性质疑.为控制和防范自动化行政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应当采取“法定许可”的控制型立法思路来确定可实行自动化行政的行政事项范围,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并确立自动化行政行为”送达生效”的具体规则等.

自动化行政、自动化行政设备、公物、程序参与权

29

D912.11(法学各部门)

2017-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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