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575.2017.01.010
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实效性建构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就现有的宪法监督制度设置及其实施而言,全国人大的违宪审查在监督能力、监督地位与监督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局限性.违宪审查的模式选择应当考量宪法体制、政治条件与司法条件三个方面的现实因素.为保障违宪审查模式的实效性,应在全国人大设置独立的“宪法委员会”,确立法院针对违宪审查的移送机制,在违宪审查决定上采用温和的建议或宣告方式.
违宪审查、实效性、宪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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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法学各部门)
2015年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的改进与完善”15ZDA02
2017-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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