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惩戒制度--中德公务员法的比较分析
针对公务员惩戒制度,中国《公务员法》进行了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但与德国《联邦惩戒法》、《联邦公务员法》中的相应制度安排相比,中国目前的规定较为抽象并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针对公务员在惩戒程序中的部分基本权利,例如查看档案权、参与调查权、委托律师权等,《公务员法》均未作出规定。从整体上看,中国制度下的公务员在程序中的角色过于被动,几乎无机会主动参与调查环节。为了确保被惩戒公务员合法权利的保障并提高整体程序的客观性,可考虑将德国法律中部分具体权利保障制度纳入到《公务员法》今后的修订范围当中。
公务员法、惩戒制度、德国法
D922.11(中国法律)
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行政程序法典化研究”13JJD8220001
2014-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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