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主体多元化探讨
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模式,公益诉讼相比一般的诉讼模式来说,展现出了巨大的价值,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次以明确立法的方式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立法衔接,最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也在如火如荼的修改之中,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也已势在必行.但是由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刚刚起步,相关立法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界定还相对狭窄,针对这一问题,有必要结合相关理论和法理探讨一下公益诉讼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提出完善我国公益诉讼主体的理论建议.
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制度、诉讼主体、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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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51.12
2014-0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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