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妨害公务罪的立法完善与司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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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害公务罪的立法完善与司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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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妨害公务罪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司法机关具体适用本罪产生诸多分歧与争议,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来规范本罪的适用.立法上严格本罪的入罪条件,行为人采取暴力方法或者威胁方法妨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犯罪应作抽象危险说或者具体危险说上区分.司法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法不得已原则指导下正确运用但书功能对该罪加以认定.

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转化犯、不得已原则、宽严相济

25

D914.36(法学各部门)

2014-0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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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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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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