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1140.2011.03.011
浅谈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视角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的规定,对于严厉打击以飙车、醉驾为代表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却面临着认定故意与过失的困境、坚守罪刑法定与满足民众情感的困境.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的判定应当围绕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运用”知”、“欲”构造分析判断.司法实践中,凡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无欲”态度的犯罪都应认定为过失犯罪,不能以认识因素的明知,否认对危害结果的排斥.
醉驾、原因自由行为、故意、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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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2(中国法律)
201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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