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1140.2009.03.008
论刑法学中的人身危险性
人身危险性一词发源于19世纪中后期的刑事实证学派,也就是近代学派.人身危险性最早是犯罪学上的术语,后来逐渐也成为刑法学上讨论的热点.就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来看,刑法学上的人身危险性仅指再犯可能性,但是随着该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发展,初犯可能性被纳入到刑法学上必将成为一种趋势.评估人身危险性我们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人基本特征、犯前表现和犯后表现,而不应包括犯中情节.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上的功能也日趋突出,分别表现在定罪、量刑和执行上,尤以执行最为显著.加强人身危险性的研究,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也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人身危险性、初犯可能性、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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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62
2009-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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