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物权利在法律上的可能性——一种康德式的辩护及其法哲学意涵
学界普遍接受的是动物福利论,即我们对动物负有一种不完全的义务,它建立在仁慈、爱等美好的情感之上,因此,这种义务并不回应权利.为了融贯地解释现代民法关于动物地位的修正,就必须探寻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动物权利论,重视权利在辩护动物保护中的重要性.对此,康德哲学既是一种固化的力量,也承担了解放的任务.人格人与物的二分法是现代民法的基础,辩护动物权利就要建构出一种独立的第三种规范性地位.人与动物在原初的意义上都享有一种生存于所处之境的权利.动物权利同样具有某种超越功利的性质,尽管这种权利还有很多的限度.对动物权利来说,最重要的功能是它的生产性,即能创造出新的义务.动物权利进入法律的关键在于我们自身观念的转变.
不完全义务、动物福利、动物权利
60
DF0(法的理论(法学))
吉林大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相关问题研究"委托项目"新冠疫情下《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法宗旨与完善建议研究"2020XGZX27
2021-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