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疑罪从无处理权的虚悬现象及其防控机制
疑罪从无处理权的虚悬现象主要表现为侦查机关不能行使疑罪从无处理权;审查起诉机关不愿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不敢轻易作出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等.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侦查阶段疑罪从无处理权的立法定位不够明确;审查起诉阶段疑罪从无处理权运行机制不够合理;审判阶段疑罪从无处理权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鉴于此,应明确赋予侦查机关在程序意义上的疑罪从无处理权,有效实现存疑不起诉决定过程的多重功能,依法增设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前置程序,并健全疑罪从无处理权实现的保障机制.
疑罪从无、案件处理权、权力配置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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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016-GH-198;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刑事错案的程序防控研究”2015BFX014
201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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