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侵权行为的获利返还——以英国法中“放弃侵权之诉”的发展为线索
在英国法严格诉讼形式背景之下,为了在侵权诉讼中变通适用准契约性质的诉讼,要求侵权人返还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不正当利益,拟制出支付的承诺,而认可侵权行为的合法性,被称为“放弃侵权之诉”;伴随诉讼格式的废除,诉因与救济方式的对应模式被打破,返还侵权行为获利也逐渐发展成为针对获利型侵权行为普遍适用的一种救济方式.侵权行为的获利返还救济将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的基本观点引入到侵权损害赔偿的体系之中,是对侵权损害赔偿的补偿功能的一种有效扩展.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在涉及人身权益的损害时首次认可了侵权行为获利返还的救济方式,但对其功能属性及法律适用方面还缺乏必要的立法说明.为此,对英国法侵权行为获利返还这一传统做法进行比较法上的梳理,以期能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相关问题的探讨提供些许启示和参考.
利益返还、放弃侵权之诉、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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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3(中国法律)
湖南省教育厅重点科研项目14A043
201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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