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绿色理念的植入与建构
自然环境和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与必然要求.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植入绿色理念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观与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传承,又是对现代社会绿色发展时代精神的彰显,而且有利于弥补环境公法治理手段的不足和强化公众环境安全的私法保护.与公法治理模式相比,私法对环境的保护更具持久力,但绿色理念在民法典中植入不能突破私法本质属性和调整手段的限度.民法典编纂中绿色理念的建构应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明确将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民法基本原则;二是在人格权体系中纳入环境安全权;三是分层次对动物进行保护与适度细化水权、采矿权等准用益物权;四是完善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与环境侵权预防机制.
民法典、绿色理念、生态文明、环境安全、私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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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民法)
2016-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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