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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开放的构成要件理论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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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的构成要件因欠缺违法的推定机能,并且其范围不易被确定,而被大多数学者所诟病.然而,不应全盘否定开放的构成要件理论的价值,因为在司法过程中合理运用开放的构成要件理论,可以使法官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两高”颁布司法解释的数量,对维护罪刑法定原则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应将开放的构成要件视作“在构成要件之内的违法性补充要素”,而非“在构成要件之外积极寻找其他违法性要素”,唯此才可解决该理论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问题.在此基础上,应借用类型思维的方法来确定开放的构成要件的范围,以此在刑事司法中确立非典型指导案例体系.

开放的构成要件、类型化、犯罪类型、非典型指导案例

56

D924.11(中国法律)

2016-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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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0-5242

41-1028/C

56

2016,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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