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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义式法律思维与司法形式主义的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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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建设法治国家”,并明确要求要善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考虑问题.这不仅说明了法律思维的重要性,而且也必然关涉法律和司法的理念定位与技术选择.在司法向度内,司法形式主义与教义式法律思维作为一种经过长期累积而形成的稳固的知识体系,表征着司法的基本规律,具有一种不可替代的本源性、基础性和优越性;它们也因共享形式性、逻辑性和程序性而高度谋合,并一起合理而高效地维护着法律安定和司法正义.不过,它们也有层次之别:司法形式主义是抽象层面的司法理念,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因而应成为我国当下司法的元理念;教义式法律思维属于具体层面的司法技术,其安全又极易操作,理应成为我国当下司法的首要方法.因此,坚守司法形式主义理念与教义式法律思维方法应是我国当前司法的理想选择.

教义式法律思维、司法形式主义、规范性技术、司法元理念

55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5-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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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0-5242

41-102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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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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