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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的刑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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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类社会正由传统工业社会逐渐过渡到现代风险社会.现代风险社会之风险不同于传统工业社会之风险,环境风险是现代风险社会之风险的典型表现,环境风险社会是当前社会的真实状态.我国学者构建的“风险刑法”理论,并非基于风险社会之风险,因而受到批判,但若因此彻底否定刑法在应对风险方面的作用,则又走向另一极端.刑法作为社会安全的最后保障,应当积极应对环境风险.《刑法修正案(八)》前后的刑事立法均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污染环境罪)采取结果犯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有不少缺陷,不利于风险社会的环境保护.以危险犯的模式重构污染环境罪也同样存在弊端.以行为犯的模式重构污染环境罪,有利于风险社会中对污染环境行为的严密惩治.

风险社会、环境风险、风险刑法、环境犯罪、污染环境罪

55

D924(中国法律)

2015-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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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0-5242

41-102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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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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