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限度到底是什么——由一个司法解释引发的思考
晚近的相关司法解释把《刑法》第338条中的“严重污染环境”解释为包括造成严重污染环境之危险的各种情形.从刑法解释和确定刑法文义的基本原理来看,这一解释显然意味着文义解释的崩溃.从形式上看,这一解释虽然遵循了目的解释的基本原理,但实质上是对目的解释的滥用,并且映射出把刑法与刑事政策之基本功能等同看待的思维方式.这一解释结论虽然对有效惩罚环境污染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它突破了文义解释这一刑法解释的基本界限,对刑事法治的破坏作用是巨大的,因而应当由刑事立法来代替.
刑法解释、司法解释、“严重污染环境”、解释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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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BFX051
2014-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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