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型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类型化分析——以《九民纪要》第5条为视角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5793.2020.02.009

股份回购型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类型化分析——以《九民纪要》第5条为视角

引用
司法实践中关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不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提及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法律效力问题.具体而言,股份回购型对赌协议可以细分为3个类型,即控股股东承担回购义务、公司作为主债务人承担回购义务、公司作为次债务人承担回购连带责任.控股股东承担回购义务情形下,投资方投资之后可认定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当满足股份回购条款时控股股东回购投资方股份的行为可界定为股东股权内部转让行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行使收购投资者股权义务的行为,不存其他无效事由时应当认定收购行为有效.公司作为主债务人承担回购义务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行为,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与股东投资风险自担原则而致使股份回购条款无效,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公司作为次债务人承担回购连带责任,可实质认定为目标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标公司若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投资者进行追偿,故并没有实质性导致目标公司资产减少,而只是将目标公司资产转化为债权形式,属于合法的商业风险,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则其行为有效.

对赌协议、股份回购、法律效力

34

D922.28;D923.6(中国法律)

2020-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3-4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008-5793

41-1267/F

34

2020,34(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