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5793.2020.01.003
数字货币征税的国际经验及国内适用
对数字货币征税的前提是明确其本质属性,在小额支付范围内可以基于“货币认同”认可其货币地位,而在投资业务领域其应当属于无形财产.许多国家已经具有了数字货币征税经验,美国、日本就是数字货币征税的典型代表.我国对数字货币征税在官方立场、现有税收体系适配性、行业技术专业性方面存在障碍.借鉴国外数字货币征税经验,可以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两个层面构建我国的数字货币征税体系.
数字货币、比特币、征税、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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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2.42;F49(货币)
2020-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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