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5793.2018.04.011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研究
《公司法》 与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对外代表权限进行了诸多限制, 尤以对对外担保的限制最为典型."规范性质分析说" 并不能解决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越权担保这一问题, 而应选择《合同法》 与《担保法》《民法总则》 所确立的"善意有效" 原则来解决这一问题.在"善意有效" 原则之下, 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考虑到民法与商法理念的不同,基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在认定善意相对人时应当贯彻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 采取形式审查的标准.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的存在使得相对人和公司利益有遭受侵害的风险,应当建立越权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承担机制以防止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的发生.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规范性性质分析、善意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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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9-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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