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5793.2016.06.012
网约车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
随着“网约车”的兴起,“刷单”行为也逐渐出现,对个人法益与社会公共法益产生巨大危害.对于“虚构交易”的理解,不能局限于订单或乘车人的不真实.只要行为人获取补贴,而第三方交易平台在高峰时期给予司机补贴的目的没有实现,就可以认定虚构交易.欺骗的方式可以包括举动与不作为,通过刷单取得补贴的行为本身符合诈骗罪的要件.刷单行为不仅造成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损失,其所造成的繁荣假象对公共法益也具有损害.因而即使第三方交易平台默许,行为人仍然成立诈骗罪或虚假广告罪.刷单本身是违约行为,成立犯罪需要结合刑法的谦抑性来考察.
网约车、刷单、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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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294(中国法律)
2017-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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