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5793.2016.06.012

网约车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

引用
随着“网约车”的兴起,“刷单”行为也逐渐出现,对个人法益与社会公共法益产生巨大危害.对于“虚构交易”的理解,不能局限于订单或乘车人的不真实.只要行为人获取补贴,而第三方交易平台在高峰时期给予司机补贴的目的没有实现,就可以认定虚构交易.欺骗的方式可以包括举动与不作为,通过刷单取得补贴的行为本身符合诈骗罪的要件.刷单行为不仅造成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损失,其所造成的繁荣假象对公共法益也具有损害.因而即使第三方交易平台默许,行为人仍然成立诈骗罪或虚假广告罪.刷单本身是违约行为,成立犯罪需要结合刑法的谦抑性来考察.

网约车、刷单、诈骗罪

30

D9222.294(中国法律)

2017-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8-6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008-5793

41-1267/F

30

2016,30(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