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5793.2015.03.016
论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法律地位--以中原经济区为例
随着中原经济区国家战略的提出和实施,越来越多的无权利能力社团应运而生,扶持此类组织的健康发展是实现中原经济区国家战略的方式之一。但是,无权利能力社团的立法现状不容乐观,其法律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确立。在此背景下,探讨中原经济区内无权利能力社团的特征、现状、缘起及其他法律问题,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法律适用宜采用合伙制中的有限合伙形式。无权利能力社团在中原经济区的生动实践,符合有限合伙性和类法人性、独特的经济价值性以及宪法精神。
中原经济区、无权利能力社团、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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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16-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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