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5793.2014.01.016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立法完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关于私营部门内贿赂犯罪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相比,在主体范围、主观目的、贿赂范围大小以及发生的领域等方面均有较大的不同.为了更好地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应取消我国刑法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构成要件;把贿赂的对象范围从“财物”扩大为“一切不正当利益”;修改相关行政法规,以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商业贿赂、不正当利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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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92(中国法律)
2014-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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