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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947.2015.09.020

认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的法律要件

引用
最近,我省某市安监局向湖南省安监局发函请示:大型国有企业所属分厂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其所属分厂是否可以认定为事故发生单位,并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对此,湖南省安监局组织人员及时地进行了专题研究,依法厘清了有关国有企业所属分厂(即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的法律要件,可为解决同类问题提供借鉴.

国有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湖南省、分厂、责任事故、事故发生、法律要件、负责人、组织、人员、请示、单位、处罚

D92;D90

201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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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全与防灾

1007-9947

43-1269/N

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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