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22.04.021
日本不可以排放核污水——基于日本国内法分析
福岛核事故已经过去11年,日本政府决定将事故产生的核污水排放海洋.此举已违反日本国内相关法律之规定,仙台、东京、高松高等法院对于福岛核事故责任亦已明确作出判决.根据日本原子能相关法律规定,原子能的利用以推动社会发展为目标.高等法院判决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对福岛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并进行赔偿.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日本政府有责任妥善处理核污水,保护其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因此,基于日本国内法的相关规定,日本不能向太平洋排放核污水.
核污水排放、国内法、高等法院判决
D90(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VHQ009
2022-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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