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22.04.015
股权让与担保内外部效力辨析
股权让与担保在我国《民法典》动产权利担保制度引入功能主义担保观后,被《民法典担保解释》确认为非典型担保类型之一.因股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点,股权让与担保须受到动产权利担保制度和公司制度的双重调整.结合"担保权构成说"和"股权二分理论",债权人经登记公示取得的股权仅具有担保权性质,并未取得股东身份.对内部关系上,债权人是公司名义股东,无权行使股东成员权,行使担保权时须尊重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对外关系上,涉及竞存权利顺位、股东补足出资义务、第三人强制执行、债务人破产等情形时,应对商事外观主义适用范围进行限缩解释,保护债权人担保权益.
股权让与担保、担保权构成说、股权二分理论、担保权效力
D913.2(法学各部门)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一般项目20FXB124
2022-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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