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21.04.021
论我国纳税争议司法救济机制
2015年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我国纳税争议的司法救济机制.根据该救济机制,若纳税人想寻求权利救济必须受"双重前置"规则的限制——"清偿前置"和"复议前置".该规则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税收、减缓法院的诉讼压力有着重要作用;但就权利保障而言却阻碍了纳税人积极、自由的寻求权利救济.因此,在对"双重前置"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进行分析之基础上,可采取确立权利保护和税收法定原则、改革税务复议机关,增设独立的税务复议委员会以及增强审判专业性,建立税务行政巡回法庭等方式,以重塑我国纳税争议司法救济机制.
纳税争议;司法救济机制;存在问题;可行性;重塑
D925(中国法律)
2021-09-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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