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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966.2021.03.011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重构:基于利益均衡

引用
随着我国铁路行业快速发展,铁路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基于若干铁路运输典型案例分析,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存在"同命不同价""同案异判"的现象,形式上是因现有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能否适用于违约责任规定不清、限额赔偿制度阙如,实质上却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制度性利益配置失衡.利益均衡是现代法治与社会治理之核心价值并被实践.因违约而导致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与赔偿标准,在契合社会经济发展基础上,应充分考虑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的利益均衡,尤其对相对弱者权利之保障.是故,基于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重构的基础,其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对其适用范围作出适当限制.同时,应在铁路法中确立并确定合理的限额赔偿标准,既保障司法实践于法有据、裁判规范,亦有效实现合同双方利益均衡.

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赔偿范围、赔偿标准、限额赔偿、利益均衡

D923.7(中国法律)

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计划KF2020-008

2021-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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