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20.05.010
工具意义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认定
随着人工智能在文稿撰写等创作领域广泛运用,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研究亦随之展开,但是只有对工具意义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研究才具有现实意义.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研究包括两个层面:可版权性与权利归属.基于公共利益考虑,应将独创性标准客观化,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保护.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首先,人工智能由于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不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其次,应以激励理论为分析工具,将使用者拟制为作者,以促进生成更多文化产品满足公众需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权利归属、激励理论、公共利益
D923.4(中国法律)
2020年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实践创新计划项目阶段性成果SJCX20_1362
2020-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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