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20.05.005
彝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调适探析——以凉山彝族地区为例
凉山彝族习惯法是彝族法制的典型,彝族习惯法具有内生自觉性、持续性、高效操作性等特点、优势.在司法实践中,彝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存在若干差异,包括背景有别、地位差距、强制力量有异.如未能科学归引彝族习惯法发展,则可能引发恶性流变、双重司法等不良后果.两者也有共通:彝族习惯法可适当弥补国家刑事制定法的不足,运作中能一定程度上互补、互相认可、采用.可见,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应以国家刑事制定法为主,民族地区的习惯法为辅,通过传承与废止、变通立法、调解制度构建、教研等,实现彝族习惯法的现代化改造,使彝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得到有效调适.
彝族习惯法、国家刑事制定法、差异、协调
D924(中国法律)
2020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彝族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探析"研究成果;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2019年度院级科研重点项目"东南亚国家弱势群体刑罚规制探析"研究成果
2020-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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