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20.01.006
论律师在地方性法规立法过程中的参与途径和作用——以黑龙江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后,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扩容使得各地方对立法人才的需求极大增加,律师作为广泛接触法律实践的法律职业人,参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具有正当性,并且与参与国家立法相比因其更了解地方情况和实际更具优越性,应在承担传统的“法律咨询、服务”角色之外,更多地参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当前我国律师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主要有作为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审议草案和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直接方式和律师或律师协会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会、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后评估等间接方式两种.律师在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或主动或被动地发挥着作用.当前我国律师参与地方性法规立法过程中存在着参与途径单一、主动性不强、个体的参与积极性强于集体等问题.应从扩大律师参与途径、鼓励和引导律师参与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积极性、增强律师协会的作用、提高律师的立法能力和立法参与意识等方面入手,扩大律师参与地方性法规立法过程的途径以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律师、地方性法规、律师协会
DF01(法的理论(法学))
2019年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年度课题“律师在国家级新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作用研究”阶段性成果;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地方立法重大争议事项的第三方评估制度”阶段性成果
2020-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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