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9.06.012
论相邻关系与相关纠纷的处理依据——兼评《物权法》第85条
《民法总则》颁布生效以来,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进入了全新的阶段,《物权》编的起草工作全面铺开,而相邻关系正是物权法领域中一个极富研究意义的话题.在世界范围内,对于相邻关系的性质存在多种学说,我国采“权利的限制与延伸说”,认为相邻关系属于不动产权利的限制与延伸.而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依据,依照《物权法》第85条,存在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时,其得以优先适用,而无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时,适用当地习惯.该条之外的依据在适用上的先后顺序如此排列:一是自律法与当地习惯位于同一适用优先级;二是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作为法律原则,在没有前述依据时,可作为裁判依据.
相邻关系、纠纷处理依据、比较法
D913.2(法学各部门)
2019-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