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9.06.009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地方骨干人员”的定罪量刑问题研究
传销活动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十分巨大.随着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类传销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也花样百出,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牢牢抓住“拉人头、收入门费”的基本核心特征,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较容易厘清.传销活动的特点就在于当顶层的发起人员设立传销平台后,每一层级的会员均会向下发展其他会员,形成多层级的金字塔型组织结构.除了顶层管理人员以外,下级会员能否认定为“组织领导者”,尤其是在一些跨区域的传销组织中,对在某一区域层级较高,但在整个传销组织中又只是中间层级的会员(即“地方骨干人员”),一直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由于传销组织多层级的金字塔构造,造成“地方骨干人员”很容易达到“组织领导者”条件而入罪;并且入罪后,动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较重刑罚.因此,应当明确“地方骨干人员”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标准,以及在量刑上的把握,才能使“罪刑法定”落到实处.
组织、领导传销罪、地方骨干人员、定罪量刑
D914.3(法学各部门)
2019-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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