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9.02.017
股权赠与下股东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1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未对赠与的情况作出进一步规定,且股权赠与难以认定同等条件,有观点主张股权赠与时没有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空间,未获半数股东同意时为维护公司人合性应直接禁止赠与行为.但股权赠与属于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在于平衡“所有权自由转让”与“维系公司人合性”之间的矛盾,其设立初衷并非禁止股权的对外变动.且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本质也对股权自由转让做出了要求,禁止股东对外处分并不妥当,应允许股东在股权赠与时行使优先购买权.赠与时同等条件的认定可参照一般股权转让时对“其他因素”的认定.
股权赠与、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
D923.991(中国法律)
2019-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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