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9.01.010
高级别智能汽车肇事的刑法规制
自动化程度为4级及以上的高级别智能汽车肇事时,刑事责任,可以追溯至事故发生前将高级别智能汽车制造者、销售者以及系统研发者作为刑事责任主体.通过对我国刑法相关条款进行合理解释,汽车及其零部件的制造者、销售者在故意的主观心态下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系统研发者在产品责任之外,还可能在故意犯罪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过失情况下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是交通肇事罪.
自动驾驶、高级别智能汽车、刑法规制、交通肇事罪
D924.36(中国法律)
华东政法大学2018年度学术研究与社会调研项目“无人驾驶智能系统的刑事法律规制”2018-4-096
2019-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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