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8.06.012
对《刑法修正案(九)》职业禁止规定的重构性解读——基于与我国犯罪前科制度的矛盾性视角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37条之一增加“职业禁止”,系首次在刑法总则中规定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是在假释之后的非刑罚处置措施,其立法目的主要是基于刑事犯罪的预防,这与我国的犯罪前科制度具有殊途同归的立法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实际存在的犯罪前科制度与其在处置目的、处置方式、处置期限等问题上相通与矛盾性并存.有必要重构职业禁止这一规定,使其与我国现行的犯罪前科制度相适应,以追求良好的犯罪预防效果.
《刑法修正案(九)》、职业禁止、犯罪前科制度、资格刑
D924.1(中国法律)
2019-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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